四.祭司应有的行为(二一~二二)
这两章与第十六和十七章一样,都是写给亚伦及他儿子的。
二一1~4 祭司不可摸死人沾染自己……除非为了骨肉之亲。纵使进入死人的帐幕也使人污秽七天(民一九14)。在那段期间,祭司事奉耶和华的资格必被剥夺,因此他不能使自己不洁净,除非为了骨肉之亲。第4节大概是指祭司为了他崇高的阶级,而不可因任何理由沾染自己,除了第2至3节所列出的亲属以外。
二一5~9 象异教徒那样,为哀悼死人而用一些记号损伤身体外观的做法,是被禁止的。祭司不可娶被污的妓女或被休的妇人为妻。然而,他可以娶寡妇。祭司的女儿若作了妓女,就必须受到被火焚烧的惩罚。
二一10~15 大祭司不可以惯常的方式来哀悼,也不可出圣所来向死人表示尊敬。他要娶以色列的处女为妻,而且他的婚姻生活必须无可指摘。
二一16~24 有残疾的人——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体有余的、折脚折手的、驼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长癣的、长疥的,或损坏生殖器官的——不可担任祭司的职事。亚伦的后裔若有任何上述的残疾都不可在耶和华面前作祭司,但却可分享祭司的食物(22,23节)。圣的食物就是祭司从平安祭所得的分。至圣的食物就是从别的祭所得的分。献祭的祭司必须没有残疾,因为他要代表我们无玷污之大祭司基督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