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七章 -- 還願奉獻的律例
神是一位有規矩的神,祂也希望祂的子民有規有矩,即
使在許願的事上,或是奉獻的事上也是如此。
一. 還願之例 (v.1-25)
人有時被神的恩感動,或因為什麼重要的事,他向神許
了願,那麼他到了時候就要向神還所許的願。在還願時,他
可以照所許的願償還,也可以用金錢來代替,但無論如何,
他總要還。
1. 許人之例 (v.1-8)
人如果以人作為許願,在還願時,他可以以金錢作為代
替。以金錢代替,不是神貪錢,乃是表明有價值。
在這例中,我們雖看見男女老幼有別,那是因為從當時
社會中的貢獻角度來衡量的。男的要負責生計,又要負責社
會事務,更要擔起保衛國家的責任。因為在還願時,顯得更
「值錢」,責任多和大的,當然是更有價值。
其次,我們看見,二十至六十歲是最有價值的,因為這
是最有用的時期。青壯時期是人生最有用的時期,人要珍惜
這時期,要好好的使用它,不要浪費。
但是在這段經文中,我們看見人人在神眼中都有價值,
即使他是只有一個月,也是「值錢」的。因為人是照神形像
和樣式造的,故是寶貴有價值的。各位,你知道你在神眼中
是這樣寶貴的嗎?
2. 許牲畜 (v.9-13)
人如果以牲畜許願,那麼,他就不可以收回,不可以更
改,轉換。意思就是不可以後悔,改變初衷。人在許願時要
慎重,不可隨便。但是若一定要更換贖回時,就要加上五分
之一的贖價。人向神許願是被神看為重要的。
3. 許物 (v.14-25)
這是以物業,田地許願歸神使用。這些物業就要歸神永
遠為聖,神是悅納的。但是到了時候,人若要贖回,就要加
五分之一為贖價。神不要人的物,乃是要讓人知道,許願不
是一時興之所至,乃是要慎重,要甘心。人對神所許的,在
神眼中都是算數,有價值的。
二. 奉獻之例 (v.26-34)
人奉獻給神,有時是定規的,是必須如此的。例如那些
頭生的,(v.26)及那些十分之一的,(v.30)都是定規要給神
的,要永遠歸神。神最寶貴這些。但若一定要贖回來,也要
加上五分一的贖銀。
人奉獻有時是自願的,那麼無論他獻的是什麼,就不可
以贖回,因為是自願獻給神。(v.28)因為一經獻上,就表示
是神的,不再是自己的了。人奉獻給神,是神所悅納的,神
看為是寶貴的,祂會永遠保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