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祭 司: 21 章 论 述 了 侍 立 在 神 面 前 的 神 子 民 的 祭 司 应 当 具 备 的 资 格 和 极 高 标 准。 他 们 应 当 在 圣 职 的 事 奉 方 面 以 及 个 人 的 品 德 和 行 为 方 面 都 成 为 民 众 敬 虔 的 楷 模。 所 以, 神 对 他 们 的 要 求 比 其 他 立 约 百 姓 的 要 求 更 高。
21:6
要 归 神 为 圣: 祭 司 不 能 沾 染 任 何 不 虔 不 义 的 恶 俗, 必 须 遵 照 神 的 旨 意 而 活 出 无 可 指 摘 的 生 活, 否 则 就 会 亵 渎 神 的 名 (“ 亵 渎 ” 指 玷 污 神 的 名, 使 它 丧 失 圣 洁 的 属 性)。 在 新 约 关 系 下, 这 条 圣 洁 的 原 则 仍 然 有 效, 神 只 愿 意 拣 选 那 些 生 活 圣 洁 公 义 的 人 担 任 教 会 监 督 的 职 分 (提 前 3:1~ 7;参 4:12 注)。
21:7
不 可 娶 妓 女 或 被 污 的 女 人 为 妻:祭 司 不 能 娶 那 些 行 为 败 坏 或 离 婚 的 女 人 为 妻。 他 们 只 能 娶 处 女 或 其 他 祭 司 的 遗 孀 为 妻 (比 较 13~15 节;结 44:22)。 神 期 望 民 众 的 属 灵 领 袖 能 够 亲 身 成 为 婚 姻 和 家 庭 的 最 理 想 的 楷 模, 这 是 他 借 着 这 些 律 法 向 人 启 示 的 心 意。 在 新 约 圣 经 中, 神 同 样 要 求 那 些 被 拣 选 成 为 教 会 监 督 的 人 必 须 是 忠 于 配 偶 和 家 庭 的 典 范 (参 “ 监 督 的 道 德 要 求 ” 一 文)。
21:17
凡 有 残 疾 的:亚 伦 的 后 裔 中 凡 有 身 体 残 疾 的,都 不 能 担 任 祭 司 的 职 分, 也 不 能 为 民 众 献 祭 (17~ 23 节)。
1. 健 全 的 身 体 代 表 了 神 期 望 祭 司 成 为 完 全 生 命 典 范 的 旨 意, 因 此 那 些 没 有 身 体 残 障 的 祭 司 最 能 有 效 地 事 奉 神, 但 是 那 些 不 宜 作 神 的 祭 司 的 人 仍 然 可 以 吃 圣 的 和 至 圣 的 食 物 (22 节), 也 就 是 说 仍 然 能 够 得 着 神 借 着 立 约 所 赐 下 的 完 全 救 赎。
2. 祭 司 应 当 具 有 健 全 身 体 的 要 求 生 动 地 预 示 了 基 督 道 德 上 的 完 全 (来 9:13~14), 也 暗 示 了 神 对 新 约 监 督 的 属 灵 要 求。 任 何 担 负 监 督 职 分 的 人 都 必 须 在 生 活 上 无 可 指 摘, 灵 性 上 也 毫 无 瑕 疵 (参 提 前 3:2 注; 参 “ 监 督 的 道 德 要 求 ” 一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