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二十1】「上帝吩咐这一切的话说:」
【出二十2】「“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
这几句话是律法的引言,紧接着这些话的,就是十条诫命。神并非在以色列子民,尚在捆锁之中时,就向他们制定了律例典章,告诉他们如果他们遵守,祂就拯救他们。祂乃是先把他们从埃及地救出来,然后纔将律法赐给他们。因此,律法的本身就是一种爱的表示。认识神一切的要求,都根源于祂的爱,会使我们在遵行时有力量,并得着安慰。―― 摩根《话中之光》
「我是耶和华」“耶和华”(Yahweh”)源于动词“存在”(见出三14,15注释;见本卷注释第172页)。意思是“永在者”,“使……存在的一位”(见本卷注释第172页)。
「为奴之家」上帝在雷鸣闪电中宣布了祂的圣律法。雷电的轰鸣似乎在“当”与“不可”的命令中得到了响应。西奈的恐怖场面是要形象地向百姓展示最后审判大日的庄严可畏(《先祖与先知》第339页)。十诫严谨的规定强调了立法者的公正及其要求的严格。但律法也是祂恩典的提示,因为正是这位宣布律法的上帝,领祂的百姓出埃及,使他们摆脱奴役的枷锁。是祂把宝贵的应许赐给了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
【出二十3】「“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除了我以外」直译为“在我面前”。原文还有“与我相对立”之意。作为独一的真神,耶和华要求只能敬拜祂。
「你不可」虽然是与整个以色列人民族立约的(出十九5),但动词的单数形式说明上帝是对每一个人说话,要求他顺从律法。整体意义上的顺从是不够的。十诫始终针对每一个人的良知(见结十八19,20)。
【出二十4】「“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么形像彷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
「雕刻偶像」第一条诫命强调只有一位上帝,反对多神的崇拜。第二条诫命则强调了祂的属灵性质(约四24),反对偶像崇拜和功利主义。这条诫命不一定禁止在宗教中使用雕塑和绘画。在建造圣所(出廿五17-22),在所罗门的圣殿(王上六23-26)和“铜蛇”(民廿一8,9;王下十八4)时所用艺术和象征手法,证明第二条诫命并不排斥宗教的图文材料。所谴责的是许多国家的群众对宗教图像的尊崇,敬拜或准敬拜。不敬拜偶像本身并不减轻这一禁令的效力。偶像不但不可以敬拜,而且不可以制造。偶像崇拜的愚昧在于偶像只是人手所造的,因此比人类低并且从属于他(何八6)。人只有把自己的思想转向那比他更伟大的主,才能真正地从事敬拜。
「任何形象」这里和其他地方所提到的三个方面(天、地、水)包括了整个物质世界。外邦人从中勾画和制作他们的神明(申四15-19;罗一22,23)。
【出二十5】「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不可跪拜」这里所禁止的是对跪拜古代世界的偶象,不是把它们当作象征,而是当作神明真实的化身。这些神明据信依附偶象身上。制造偶象的人没有受到尊重,甚至被藐视。但他们所造的偶像却得到尊崇和敬拜。
「忌邪的上帝」上帝拒绝与偶像分享祂的荣耀(赛四二8;四八11)。祂不接受分心的敬拜和事奉(出卅四12-15;申四23,24;六14,15;书廿四15,19,20)。耶稣亲口说:“一个人不能事奉两个主”(太六24)。
「追讨他的罪」一些人对这句话表面上威胁的语气感到困惑。他们认为其中有报复的精神。但我们应当区别犯罪的自然后果与罪的惩罚(《先祖与先知》第306页)。上帝“追讨”犯罪的后果不是出于报复,而是教训罪人,错误的行为必然导致不幸的后果。
「恨我的」指那些虽然认识上帝却不肯事奉祂的人。凡是把情感放在任何假神的身上,信靠耶和华以外任何事物的人,就是“恨” 祂。这样做的人必然给自己和后代带来麻烦和痛苦。想到上帝最多的父母一定想到他们的儿女最多。强调词“恨”是东方人的典型用法,表示极不赞成。凡爱上帝不及其他人或事的人都归入“恨”上帝之人的范围之内(路十四26;罗九13)。
【出二十6】「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
真正爱上帝是借着顺从表现出来的。因为上帝本身就是爱。祂对待受造之物的一切做法都是以爱为动机的(约壹四7-21)。上帝希望我们不是出于被迫,而是出于甘心地顺从祂(约十四15,21;十五10;约壹二5;五3;约贰6)。
【出二十7】「“不可妄称耶和华你上帝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
“妄”,原文的意思是“罪孽”,“虚假”,“虚空”。第三条诫命的主要目的就是教导敬虔的道理(见诗一一一样9;传五1,2)。这条诫命是前两条的延续。
【出二十8】「“当纪念安息日,守为圣日。」
【在第四条诫命的规限下,星期日怎样取代了星期六?(出二十8)】
在出埃及记二十章八节,神命令他的子民:「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每星期里的第七日,要用以记念神完成了创造之工(第十一节总结说,「耶和华……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这条有关安息日的诫命,与其余九条并列,组成了十诫;到了新约时期,也没有显示十诫要分崩离析了,也不是十条诫命减为九条。没有任何来自神的喻令,所以我们可以说,我们是仍然受制于第四条诫命的。然而,真正的问题:第七日守为圣日的谕令,在新约时代是否已转移至一星期里的第一日;除了安息日会,基督的教会都尊这天为「主的圣日」,又或者称它为基督徒的安息日。── 艾基斯《旧约圣经难题汇编》
【出二十9】「六日要劳碌做你一切的工,」
这是一种许可而不是命令。要做的事情都应在六天内完成,这样,到了第七天的安息日,就有空敬拜和事奉上帝了。
【出二十10】「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上帝当守的安息日。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仆婢、牲畜,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无论何工都不可做;」
「耶和华……的安息日」守星期日与守安息日的人之间争论的焦点不是基督徒要不要在每周的某一天休息,即“不论何工都不可做”,而是应在哪一天,是第一天还是第七天。这条诫命明确地回答是“第七日”。该命令将每周分成两个部分:一,“六日要……作你一切的工”;二, “第七日……不论何工都不可做”。为什么“第七日”禁止做工呢?因为这是“耶和华的安息日”(原文“安息日”前面用了不定冠词“一个”)。希伯来语安息日shabbath的意思就是“安息”。 这条诫命禁止在“第七日”做工,是因为这是耶和华的安息日。这就把我们带到安息日的起源,即上帝“在第七日安息”(创二2)的时候。显然相对应的是“做工”与“安息”。这条诫命说:“六日”是“做工”的日子,而“第七日”则是安息之日。“当纪念安息日,守为圣日”这句话证明“第七日”是上帝所独有的安息日。
「寄居的客旅」就是自愿加入以色列人的外邦人。“许多闲杂人”和以色列人一同离开埃及(出十二38),在旷野飘流。只要他们选择与以色列人在一起,就应当遵守上帝为祂自己的百姓所设立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限制了他们的自由。但如果他们不愿意遵守的话,就可以自由地离去。他们也享有上帝赐给以色列人的一些福气作为补偿(民十29;亚八22,23)。
【出二十11】「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
【出二十12】「“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
前四条诫命阐述了我们对上帝的义务。我们现在开始探讨第二块法版。它涉及我们对同胞的义务(太廿二34-40)。在应负道德责任的年龄之前,父母在儿女面前就代表上帝(《先祖与先知》第308页),所以我们对人的义务自然首先就是针对父母的(申六6,7;弗六1-3;西三20)。这条诫命的另一个目的就是要引发人们对一切合法权威的尊重。这种尊重是从儿女对父母的态度开始的。
【出二十13】「“不可杀人。」
【四十七、信徒当兵杀人是犯了十诫么? (出廿13)】
答:1 圣经记载十条诫命,是为希伯来人应行遵守律法的基础。前四条是论到敬神的态度,(出廿3—8),后六条是论到待人的本分(出廿12—17)。但到主耶稣时,将这十条诫命归纳为两条「你要尽心,尽性,尽力,尽意,爱主你的神,其次就是要爱人如己」。(太廿二37—39)。从这里首先让我们明白,当初神藉摩西颁布十诫的对象,与主耶稣对于十诫启示的主旨,所包涵其重要的义意了。(太廿二40,罗十二8—10)。
2 摩西在颁布十诫之前后,曾引导以色列人和亚玛力人争战。(出十七8—10)。他们飘流在旷野卅八年之久,曾经多次战争,杀人流血,死亡枕藉(民十三31,廿一2 3 23 24 33—35,卅—1—8,申二14 33,三3)。但摩西从未认为他们的军兵击杀敌人,是犯了十诫中之第六诫「不可杀人」之罪。由此可见这不是指国家执政者或战士所犯律法的规条,乃是指百姓彼此之间,或是对待邻国之间一种道德律所约束的典章。举凡因分争,结党,嫉妒,愤恨,恼怒,纵恁,仇恨,而谋害凶杀,害己而伤人性命的事,都算是触犯这条诫律了,且要受到惩治。(加五19—21,出廿一12 14 20 22,太五21—25)。
3 以色列人出埃及时,神曾亲自吩咐摩西数点他们的男丁,凡廿岁以外的,都要编成军队,预备出去打仗,(民一1—二34)。在新约使徒书信中,也曾教训信徒,应当服从在上掌权的,履行纳粮上税的义务(罗十三1—7,彼前二13)。所以信徒当兵是国民应尽的义务,在战场上为国杀敌,不能算是犯了十诫。但用爱心善待俘虏,感化仇敌,不以恶报恶,尽量以基督之爱去恩待人,那是无可厚非,好得无比。(太五39—44,罗十二17—21)。── 李道生《旧约圣经问题总解(上)》
【为何圣经常常提及杀人的事情,舆此同时,又有那么多的动物献在祭坛上。这些事情怎能与「不可杀人」这诚命相称(参出二十13)?(D*)】
因为圣经是记录人类堕入罪里的情况的一本书,亦因为人类社会里实在有太多暴力及流血事件,故此,杀人之事无疑时常会在圣经中出现。我们之所以感到如此的混淆,是因为大部份的英文版圣经都把出埃及记二十章十三节翻译得颇为含糊,导人思想错误。第六诫里,希伯来原文用了一个特别的字来表达谋杀的意思(rasah);这条诫命应翻译为「不可谋杀」。谋杀这词的意思,并非包括了所有取去人类生命的杀人方式(英文圣经却是这个意思),也不表示禁止杀死那些犯谋杀罪的人。出埃及记二十一章十二节记载:「打人以至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这节经文记录了一项特别的命令——将谋杀犯处以极刑,乃为要符合创世记九章六节的原则:「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做的。」
圣经记载人类的历史,纵贯整本圣经,流血及暴力的事件常有出现;然而,圣经从未用允许赞成的语调来记录这等事情。圣经亦有记载一些特殊的情况,以色列人服从神的命令,把整个地区(如耶利哥)或整族人(如亚玛力人)歼灭。在这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下,遭杀的人都是非常堕落及道德败坏的,若容许他们继续存在,必会在神子民中间产生了败坏的影响,引诱神的子民犯罪。正如医生为病人施手术,把危险的肿瘤割去;同样,神使用以色列人除去人类中恶毒的分子。
至于将动物作为祭牲这个问题,这是崇拜的方式,象征神的儿子将要被钉在十字架上的牺牲。在亚当的时候,神已教导了将动物用于献祭的事情,到了神藉摩西所颁下的律法中,便清楚地列明献祭的程序和方法了。「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来九22)。── 艾基斯《旧约圣经难题汇编》
【出二十14】「“不可奸淫。」
这条诫命不但禁止奸淫,也禁止乱伦和任何行为,言语和思想上的不洁(太五27,28)。
【十诫颁布后,为何在以色列人中仍有重婚?(出二十14)】
第七诚指出:「不可奸淫」(出二十14)。亚伯拉罕的妻子撒拉,把夏甲送给亚伯拉罕,在夫妻的床第之事上代替自己;这事情对身为族长的亚伯拉罕有何影响呢?雅各不只娶了利亚和拉结,还与她们的婢女辟拉和悉帕同房,养育了儿子;这事又对雅各有怎样的影响呢?十诚在族长时代之后的五百年才颁下,可能减轻了他们重婚所犯的罪。然而,大卫王又如何呢?他生活于十诫颁下后四百年的时代。撒母耳记下十二章七及八节的而且确地记载了神「将你(指大卫)主人(指扫罗)的妻交在你怀里」,难道神也允许人重婚吗?在马太福音十九章九节,耶稣清楚地说出了一夫一妻的教训,他亦同时指出,自人类起始的时代开始,神的心意已是使人类维持一夫一妻的婚姻生活。然而,耶稣的教训如何能与上述旧约的记载和谐一致呢?
基督指出,创世记二章二十三及二十四节已显明了,神愿意人类拥有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生活。根据圣经记载,亚当看见他的妻子夏娃后:「那人说:『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假若男人拥有超过一个妻子,他又怎能与其中一个妻子构成一体呢?这一点在以弗书五章二十三节的模拟中,可清楚地表明出来:「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他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这段经文的含意是:只有一个真的教会,她与那在天上的新郎的关系,就像妻子与她丈夫的关系一样。基督并非多间不同的教会的元首;他只有一个身体(而不是多个身体),因此,他唯一的身体被视为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原型,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是绝对被禁止的。
考查圣经便会察觉,任何的重婚或纳妾事件随之而来的便是不能遵从神原来的模式或计划。出现于创世记中的第一次一夫多妻的事件,主角是玛土撒利的儿子拉麦。拉麦以血腥的手段对付那些与他有过节的人,还向两位妻子夸耀自己的勇敢(参创四23-24)。在拉麦的事迹以后,圣经便没有记载一夫多妻的事迹,直至亚伯拉罕的时候才再有记录。
亚伯拉罕的情况中,撒拉的地位由始至终都是亚伯拉罕的唯一合法妻子,在她有生之年,情况都没有改变。然而,当她深信自己没有生育能力时,她把婢女送给亚伯拉罕,在夫妇间床第之事上代替自己。撒拉这样做,意思是使夏甲成为亚伯拉罕的妾,而非他的合法妻子。但这个「帮助。神达成他以前许下的诺言的意图(神曾应许一个大国要从亚伯拉罕而出),却为亚伯拉罕日后的家庭不和、妒忌、纷争种下祸根。夏甲及其子以实玛利至终都要离开亚伯拉罕(创二十一12-14)。
亚伯拉罕的儿子只娶了一位妻子利加百,终其一生,以撒都以用情专一的态度对待利百加。不过,他的儿子以扫却不一样了,以扫的行为伤透了父母的心,他娶了两位妻子,两位都是异教徒,婚姻已取代了以扫心中的信仰(创二十六34)。后来,以扫又娶了叔父以实玛利的女儿玛哈拉为妻,接着又与阿何利巴玛成亲(创二十八9及二十六)。因着以扫在这方面的表现,以扫不能作为日后信徒效法的榜样。
至于雅各,他所属意的只是一个女人,即拉班的女儿拉结。但由于拉班巧施诡计,雅各跌入圈套而娶了拉结的姊姊利亚,之后才娶得拉结为妻。后来,两姊妹在生孩子的事情上发生了争执,她们走上了撒拉曾走过的错误路线,各自将婢女辟拉和悉帕送给雅各,在床第之事上取代她们的位置。雅各本身根本不希望成为一夫多妻制的主角,他只是爱上了拉结,但事情接二连三地发生,终使四个女人成为他的妻子,各自为他诞下了儿女。这四组儿子当然成为以色列十二支派的始祖,而神亦满有恩典地接纳了他们,使他们有份参与神的计划一一使亚伯拉罕的后裔繁多。然而,雅各的家庭生活初时也不甚愉快,充满着妒忌、纷争、野蛮与错误。
处理旧约中重婚的问题,并不是一件易事。我们不能将重婚视作等同于犯奸淫罪,因为若严格地根据法律,重婚便犯了十诫中的第七诫。旧约时代的男性若娶第二位妻子,他有义务对待第二位妻子像对待第一位一样。因此,大卫的所有妻子都可以说是「大卫太太」。男人必须以珍爱的态度对待他的妾,用所有的方法来支持她及提供她所需要的一切。至于与别人的妻子有不合法的关系,却属?截然不同的另一回事了。先王的妻妾通常都被交付予王的继承人,他要小心地照顾和保护她们;扫罗王和其他王的妻妾都是这样地受到看护。否则,若有人与先王的妻或妾结婚,这人在律法上有权要求继承王位(当所罗门王知道亚多尼雅计划娶大卫王最年青的妻子为妻时,他非常震惊;所罗门王认为亚多尼雅这个请求是推翻他的阴谋的一部份[参王上二22]。我们从上文已了解所罗门王这番表现的原因了)。为着这个原故,有法例规定,女性一旦成为王的配偶(无论是皇后,第二位妻子或妾),纵然王去世了,王的配偶也有权利保持自己的身份。王死后,其继承者便接收先王的妻妾;然而,儿子通常以尊敬的态度奉养母亲,总比犯乱伦罪好。
事实上,重婚违背了神的心意及理想;基督也指出,神容许人这样做,是因为「人的心硬」(参太十九8)。特别是身为君王的,若第一位妻子没有儿子,这王朝便会中断了。于是,国家便陷于内战,有流血事件发生,而国势便日渐衰落。因此,神容许君王拥有超过一位妻子。当然,圣经偶然亦会记载平民拥有两位妻子,撒母耳的父亲以利哈拿就是一个例子。随着时间的流逝,神的子民在婚姻的事上亦更明了神的旨意。于以色列人被掳以后所写成的书卷,已不见从巴比伦被掳之地归回后的犹太人有重婚的事情(约主前五三七年),到了基督的时代,一夫一妻已成为希腊、罗马及犹太人社会的规例。而基督所坚持的「一体」这原则的婚姻(这原则在一夫一妻的情况下才会有意义),亦被他的同胞所接纳(参太十九5、6)。
贾诗勒曾经撮述了圣经对于这条问题所采取的立场,他的撮述是颇佳的,现辑录如下:
纵然是在旧约里,也有为数众多的证据去证明重婚并非神为人类而有的理想。从多个角度看来,人类应奉行一夫一妻的原则,这才符合神的理想,圣经在这方面的立场是显而易见的。(1)神只为亚当造了一个妻子,为人类整体设立了理想的先例。(2)圣经首先提及重婚,是作为那罪恶滔天的该隐式文明的一部份(参创四23)。(3)以色列的众领导者多设立妃嫔:然而,神会清楚地禁止他们这样做。「他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恐怕他的心偏邪」(申十七17)。(4)圣人成为重婚者,他要为自己的罪付上代价。列王纪上十一章一及三节记载:「所罗门王……宠爱许多的外邦女子……这些妃嫔诱惑他的心。」(5)旧约记载重婚的事情时,其上文下理都与罪恶有关。亚伯拉罕与夏甲成婚,无疑是出于不信的属肉体的行动(创十六1、2)。当大卫娶亚比该及亚希暖为妻时,都不是在灵性的高峰里(撒上二十五42、43)。雅各娶利亚及拉结时,情况也一样(创二十九24、28)。(6)重婚者的婚姻都说不上合乎理想,两个妻子中,必有一人怀着妒忌的心情。雅各比较喜欢拉结而冷落利亚;以利哈拿有两位妻子,其中一位妻子认为另一位与她作对,「就作他的对头,大大激动他,要使他生气」(撒上一6)。(7)当圣经提及重婚时,并非用祈使式语法,而是用条件式的用字,「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出二十一10)。从道德的角度来看,重婚并非理想的婚姻生活;然而,重婚者处理家庭的事情时,必须合乎道德的标准。(摘录自Ethics:Alternatives and Issues[Grand Rapids:Zondervan,1971],pp.204-5)── 艾基斯《旧约圣经难题汇编》
【出二十15】「“不可偷盗。」
【出二十16】「“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出二十17】「“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第十诫是第八诫的补充,因为盗窃源于贪心。事实上第十诫涉及其他九条的根源。这条诫命在道德上要比其他任何古代法典都更加进步。大多数的法典仅限于行为,有一些法典涉及言论。但没有一个法典约束人的思想。这条诫命对于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涉及行为背后的动机。
【出二十17贪】经文﹕“不可贪人的房屋﹐也不可贪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出20﹕17)。
传说古时候有一种怪兽﹔四蹄似牛﹐头上长角﹐身上有鳞﹐尾巴翘得很高﹐嘴巴张得很大﹐两眼突出﹐模样十分古怪﹐它不是“四不相”。这种怪兽叫“贪”(就是贪得无厌﹐因为它是畜类所以加“犬”旁)。它贪吃千禽百兽﹐甚是贪得无厌﹐异想天开﹐想吃天上的太阳。
一天“贪”到海边喝水﹐望见太阳的影子在大海中飘浮﹐以为就是太阳﹐结果跳入大海﹐被汹涌的海浪吞没淹死。
这个传说﹕是告诫一切贪心的人不要贪得无厌﹐否则将会象“贪”一样自取灭亡。
从一切事实启发了我﹐使我懂得﹐神为什么把“不可起贪心”也列在十条诫命之中。可以这样说“贪心”是一切犯罪的开端。在圣经中可以列举出许许多多因为贪得无厌﹐以致有的是“贪小失大”﹐有的是身败名裂﹐得不偿失。
最早可以追溯到人类始祖亚当夏娃﹐为了贪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中了魔鬼的诡计﹐甘冒大不韪﹐违背神命﹐结果受咒诅﹐被赶出乐园。又如以扫为了贪吃一碗红豆汤﹐宁愿出卖了长子的名分(创25﹕34)。无怪乎箴言劝勉那些贪口腹的人说﹕“你若是贪食的﹐就当拿刀放在喉咙上﹐不可贪恋他的美食﹐因为是哄人的食物”(箴23﹕3)。
约书亚的部下亚干﹐违背了神的吩咐﹐贪爱了那利哥城的金银﹐衣服﹐结果连累了全军败在艾城人面前。他和他的全家也遭到灭命的刑罚。难怪保罗说﹕“贪财是万恶之根﹐有人贪恋钱财﹐就被引诱离了真道﹐用许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提前6﹕10)
笔者写到这里联想吉士师时代﹐有一位力大无敌的名叫参孙﹐他赤手空拳就把凶猛的狮子撕裂为两半﹐甚至用一根驴腮骨击杀了一千敌人﹐并且轻而易举的把城门﹐门扇﹐门柜﹐门闩。一齐拆下来扛在肩上﹐扛到希伯仑的山顶。这么大的气力﹐非利士的众勇士﹐英雄们﹐都莫奈他何﹗只可惜他因为贪色﹐反被一个妓女大利拉所制伏﹐落得身败名裂(士16﹕19)。
还有沽名钓誉的一对夫妻名叫亚拿尼亚和撒非喇﹐为了贪图虚名﹐在奉献事上作假﹐欺哄圣灵﹐末后相继仆倒断气在使徒彼得脚前(徒5﹕5-10)。
最后想起保罗有一次非常沉痛地对提摩太说﹕“你要赶紧到我这里来﹐因为底马贪爱现今的世界就离弃我往帖撒罗尼迦去了”(提后4﹕10)。
总之﹐从以上让我们看到“贪”形成各式各样﹐有的贪口腹﹐有的贪财﹐有的贪名﹐有的贪色﹐有的贪世界。虽然“贪”不一样﹐但结局多是自取灭亡。
末后﹐我们听一听耶稣的教训﹕“你们要谨慎自守﹐免去一切的贪心”(路12﹕15)。── 佚名《喻道故事续集》
【出二十18】「众百姓见雷轰、闪电、角声、山上冒烟,就都发颤,远远的站立,」
西奈的恐怖景象──雷轰,闪电,号声,冒烟的山,云和其中的说话声,都激起了百姓圣洁敬畏的心(申五23-31)。
【出二十19】「对摩西说:“求你和我们说话,我们必听;不要上帝和我们说话,恐怕我们死亡。”」
【出二十20】「摩西对百姓说:“不要惧怕;因为上帝降临是要试验你们,叫你们时常敬畏他,不至犯罪。”」
【出二十21】「于是百姓远远的站立;摩西就挨近上帝所在的幽暗之中。」
【出二十22】「耶和华对摩西说:“你要向以色列人这样说:‘你们自己看见我从天上和你们说话了。」
「你们自己看见」这句话强调,这些民事法律的立法者就是在西奈的雷鸣中颁布十诫的主。
【出二十23】「你们不可做什么神像与我相配,不可为自己做金银的神像。」
重申第二诫是因为偶像崇拜在当时十分猖獗。后来百姓以为摩西抛弃了他们,就为自己造了一个金牛犊(出32),这说明崇拜偶像的影响是多么强大。但“上帝是个灵”(约四24)。为了不使他们用物质的形象来崇拜祂,祂在西奈山的云中说话时是不现身的(申四12)。
【出二十24】「你要为我筑土坛,在上面以牛羊献为燔祭和平安祭。凡记下我名的地方,我必到那里赐福给你。」
「土坛」古代的宗教少不了祭坛。它们往往是用就地取材的泥土,草皮或石头筑成的。先祖时代的祭坛可能就是这样的(创八20;十二7;十三18;廿二9)。现在吩咐以色列人也要这样做,因为用“凿成的石头”所筑的豪华祭坛会鼓励偶像崇拜。这些祭坛上很可能雕有偶像让人崇拜。
「必到那里赐福给你」这是一个有条件的应许。前提是百姓要在上帝“记下”祂“名的地方”修筑合适的祭坛并献上合适的祭物。
【出二十25】「你若为我筑一座石坛,不可用凿成的石头,因你在上头一动家具,就把坛污秽了。」
「石坛」上帝喜欢上节所提到的祭坛。但百姓如果要建一座比较永久和高贵的石坛的话,上帝就要求让石头保持粗糙自然的状态。
「你在上头一动家具」上帝出于爱心,不想让百姓被偶像崇拜所败坏,就禁止对祭坛上进行精雕细凿,免得诱发他们拜偶像。这也进一步说明,如果我们擅自把自己的东西掺入祭物,想作为蒙悦纳的依据,那将是白费心思。自己加入的成分,不论是多么善意,都是一种污染。祭坛是上帝旨意的表达。
【出二十26】「你上我的坛,不可用台阶,免得露出你的下体来。’”」
献祭单凭纯正的动机还是不够的。我们还得有纯正庄重的举止。这个吩咐虽然主要是针对伴随着偶像崇拜的狂热轻佻之举,但也表达了一个永恒的真理。上帝要求在对祂的崇拜中要有规矩而秩序(林前十四40)。上帝注重的是品格,但祂也要求品格与行为相称。得体的礼仪,衣着和态度是敬拜上帝所不可缺少的(传五1,2)。
上帝向以色列人详细指示了敬拜祂所应有的举止。这说明在祂的眼里,没有什么是不重要的。在似乎“最小”的事上忠心与否,往往决定会不会把“大事”交托我们(路十六10)。
【{\Section:TopicID=259}十条诫(出卅四,廿,申五)】
问:出埃及记第三十四章的十条诫,与出埃及记第二十章和申命记第五章的十条诫不同,而出埃及记三十四章二十八节明说是耶和华所亲手写的,到底怎样?
答:出埃及记第三十四章并没有明记十条诫的话语。十条诫的话语只记在出埃及记第二十章和申命记第五章里。而三十四章十至二十六节的话语,乃是神在十条诫之外所说的话。我们谨慎一读二十七至二十八节就知道。第二十七节的「这些话」和第二十八节的「这约的话」是有分别的:第二十七节的「这些话」就是十至二十六节的话,是神命摩西写出来的;第二十八节的「这约的话」就是十条诫(28节),是神自己写的(申十2-4)。神是按十至二十六节的话和以色列人立约(27节),这约的话就是十条诫(28节),看此,我们知道:十至二十六节的话并不是十条诫里面的话,不过,神本它们(十条诫)与以色列人立约而已。
我们知道摩西上山两次,首次神写十条诫在两块石版上给地(申五13)。后因以色列人犯罪,所以,摩西将它们摔破了。他二次上山,圣经记说:「耶和华将……所传与你们的十条诫照先前所写的,写在这版上。」(申十4)摩西两次上山所得的十条诫,完全是相同,并无少差。申命记第五章是追述出埃及记第二十章;申命记第十章是追述出埃及记第三十四章。申命记十章四节证明说,出埃及记第三十四章所得的十条诫和第二十章是相同的。所以,我们的断案就是:出埃及记第三十四章的十条诫,是和第二十章是相同的,不过未记出来而已。至于十至二十六节的话,是神在十条诫之外所说的话,摩西把它们记下而已。―― 倪柝声《圣经问答》
【出埃及记第二十章】
一、十诫(1~17)
二、上帝恩典的宣告(2)
三、多神教的禁律(3)
四、拜偶像的禁律(4~6)
五、妄用上帝之名的禁律(7)
六、时间的分别为圣(8~11)
七、孝敬父母(12)
八、凶杀的禁律(13)
九、奸淫的禁律(14)
十、偷盗的禁律(15)
十一、作假见证的禁律(16)
十二、贪婪的禁律(17)
十三、百姓的惧怕(18~21)
十四、崇拜基本规则(22~26)
——《每日研经丛书》
【出埃及记(二十1~26)】
一、爱的诫命(二十1~7)
二、量度十诫(二十8~17)
1、十诫的高度
2、十诫的阔度
3、十诫的深度
三、神的救恩(二十18~26)
1、远离(21)
2、亲近(24)
——《新旧约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