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记第廿二章

【出廿二18】「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基督徒每易错误的认为,人根本没有和邪灵世界交通的可能性,因而讥笑那些交鬼的、请巫的和通灵的,认为全是骗人的勾当;这是极大的错误。圣经的记载,证明有这类事的存在。另一面,从刑罚的严峻,不容行邪术的人存活,可见行邪术是何等的邪恶与可憎。―― 摩根《话中之光》


{\Section:TopicID=185}侵犯财物(廿一33-廿二15)

我们以一个颇为习见的疏忽举动开始,当人为盛取雨水或者为贮水打开井盖,忘记盖上。值得注意的是没有提及此人要赔以生命或手脚。这大抵是在以命偿命的原则之下,假定受伤的人可以被证明并非出于故意。

同一疏忽的因素在牛抵触别的牛的法律上亦起作用。

接下来是处罚偷窃的基本法律。请注意标准修订本把经文作了一个颇为显着的整理(新英文本及当代英文本也是一样,但是在耶路撒冷本则有些微的差异)。偷窃,与夜盗相比,含有侵入或者会陷入被指控为杀人罪。现代的经验清楚指明,在黑暗中我们不能确知窃匪的存心。双倍偿还在后世的犹太法律中成了处罚偷窃罪的标准。请注意,没有要他受肉体上的损害或污辱。

犹太传统把廿二章五节解作,『如果一个人烧毁一块田或一个葡萄园,并且让火延开,以致烧了他人的田』(新英文本)。牛 通常不在葡萄园中放。现代烧毁残梗的经验,显示出火焰多么容易漫延及失去控制。我们又一次见到处理疏忽的结果,它绝不能形成为一个人取得原谅的理由。

正如今天,行善事的人,也可能使自己陷入困难之中;第十至十三节指出当他并无过失时,如何逃避赔偿。『就近上帝』(8节)(编按:中文和合本译作『就近审判官』)的含义不清楚。它当然包括到本地的庇护所去,但是要庄严宣誓,远是由祭司藉 乌陵土明宣判,则并未明确;第九节暗示后者,第十一节则暗示前者。阿摩司书三章十二节指明要提出证据证明牲畜是野兽所杀(13节)。

圣约之书(Ⅲ)(二十22-廿三33)(续)

{\Section:TopicID=187}违背道德(廿二16-廿三9)

至此,以上的律法,按照现代标准乃是合理而又可以接受的。但是接 来的,许多今日却是要马上拒绝的。然而,我们千万不要忘记,上帝正在训练以色列人,以后藉 他们把 的旨意和性格启示世人。加上事实上教会时时误用其中一些律法,我们便不能不为它原来的恰当性争辩。

大凡神志清明的人都同意,如果一个青年男子引诱一个女子去满足他的情欲,他便应当负责其后果。如果那女子的父亲察觉这男子不配,他不同意他们的婚事,并非无理。

『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一语的惊人用法,没有理由把它从圣经中删去。这律法同样在利未记二十章廿七节中提到。古代邪术背后存有公然转向邪灵,以求达到个人的目的,而这乃是普遍为人谴责的。古代希腊译本在此译成『毒害者』并非出于偶然。在隐多珥巫士的故事(见撒上廿八章)中,那女巫的特技是实际上或佯作的,藉 咨询死人的灵魂去知道未来。既然扫罗求上帝的旨意被拒绝而作这事(撒上廿八6),当他转去向那女人求问上帝所拒绝给他的讯息时,便是直接违背上帝的旨意。不论现代的『通灵』背后的实情如何,她所提供的资料总是上帝所拒绝给人的。

幸而没有几个教会接受一个公开承认与巫术有牵联的男人或女人加入教会成为会友。凡企图不靠上帝的灵而知未来的,凡企图以非来自上帝的能力去支配自然的,其本质都是邪恶,因此不配列在上帝的百姓之中。上帝赐给以色列人以武力,但幸未赐给教会。因此玩弄巫术者没有借口,因为巫术依据迷信而不是圣经。在以色列,承认女巫,便含有否认上帝作为统治 百姓的君王之意。

今天,性越来越被称为肉体的快乐,这快乐可以因各种各式的滥用而合法地提供。就圣经说,性乃是上帝所赐给人特别的恩赐,好叫人可以效法创造主制造新生命。所以一切滥用性的作法,都是降低了上帝的恩赐和人类的尊严。这尤以使用野兽以求性的『兴奋』(19节)更为不道德。这里与前节的情形一样;上帝没有给教会以武力对付之。

立即把凡公开崇拜他神的教友都革除会籍,这是相当于『祭祀别神,不单单……』的现代语句。当然,革除会籍便是判决死刑(林前五3-5)。

在以『不可亏负寄居的』开始的经文中,我们得到旧约的一个伟大的中心思想。我们惯于强调上帝的爱,以致我们往往忘记了,在何西阿未能宣告上帝的爱之前,阿摩司要传讲上帝的公义和它的要求:『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五24)。总之,不义就是对慈爱的否定。

以色列人受警告,在诉讼中不要偏袒穷人(廿三3)──贫穷不是公义的证据,财富与地位也不是。这些经节的要求乃是寄居的和没有家庭势力和没有保护的人,在法律面前不应吃亏。今天的传播媒界不断提醒我们,在法律面前的冒牌平等,可能因为我们的社会存在『道德下沉』的问题。在大多数的革命之后的矫枉过正中,通常被拒绝公义的人搞得过分辛酸。两个妓女可以到所罗门王面前求公义的审判(王上三16-28),表示出以色列人有些时候多么郑重地处理对于公义的要求。最有趣的是,此地好象是上帝要亲自施行以命偿命的样子。

在基督教伦理学史上,少有比借款利息问题更引起异意的。显然的,旧约对利息的禁律(请参看利廿五35-38)是特别应用于贷款给穷人的事上;但是在申命记廿三章十九至二十节中,它却应用于任何给一个,以色列贷款的人。主要的分别乃是:借款给穷人乃是敬虔的本份,但是当请求贷款只为借款人的方便时,借主有权拒绝。理想地,今日的犹太人社会有一笔为穷人豫备的贷款基金,是不收利息的。合理的态度似乎是,当人有实际需要时,宁可给他而不借给他──如果归还的话,可以用作将来的赠款。但是如果所请求的只为免去麻烦或者避免高利率的话,收取合理利率似乎是恰当的。提及借钱人的『衣服』(新国际本),表示那被迫要借款的人的财物是多么的少。可以与申命记廿四章四节试作比较。要求邻舍手中的磨谷物之石,就是露出他的贫穷。一个穷人高度敏感的问题在申命记廿四章十至十一节中表明出来。

命令尽速把初熟果子拿出的动机,经文中没有提出(29节)。可能为求避免贮藏中的任何损坏,或者为防避它与其他农产品相混杂。关于头生的规定在十三章十一至十五节中已有论及;又参看卅四章二十节。

以色列人不可吃被野兽杀死的牲畜的肉,一个原因乃是不能保证血已经完全汲出(31节),但是更深一层的理由则是申命记十四章一至二节中所提及的。上帝的儿女是有位高任重的身分。有些事情基督徒应当避免去作,并非因为那些事情不对,而是因为与身分不合。

第廿八节中上帝把对 的代表的尊崇,与对 的崇敬视作相等。如果我们的议员自视为这样的地位,我们可能要对他们推崇得更高。众所周知罗马书十三章一至二节乃是新约训言中最难实践的一项,正如德国基督徒在纳粹时代被迫去接受的那样。――《每日研经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