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都要福音续
读经:罗2章
内容:
一、假冒为善的论断
2:1 你这论断人的,无论你是谁,也无可推诿。你在什么事上论断人,就在什么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这论断人的,自己所行却和别人一样。
2:2 我们知道这样行的人, 神必照真理审判他。
2:3 你这人哪,你论断行这样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却和别人一样!你以为能逃脱 神的审判吗?
2:4 还是你藐视他丰富的恩慈、宽容、忍耐,不晓得他的恩慈是领你悔改呢?
2:5 你竟任着你刚硬不悔改的心,为自己积蓄忿怒,以致 神震怒,显他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
上一章的后半,保罗谈到外邦人被定罪的问题,本章他把矛头转向犹太人(参17节)。采用第二人称写法,仿佛与犹太人当面交流。他先揭露犹太人普遍存在的一种罪,就是论断人(1节)。我们已经多次说过,犹太人自认得天独厚,蒙神殊宠,其权利与地位,不可和一般世人相提并论。他们说:“神在全地的国家之中,独爱以色列民”;“神以一种标准审判外邦人,而以另一种标准审判犹太人”;“所有以色列民,都有份于未来的世界”;“亚伯拉罕坐在地狱的门旁,不让有罪孽的以色列人进去”。而正因为这种强烈的民族优越感,使得犹太人蔑视所有的外邦人,称呼他们是未受割礼的;是污秽的,不洁净的,猪狗不如;是地狱之火的燃料……这就是保罗这里论断的具体内容。对于论断的罪,主耶稣也曾经严厉批评过(太7:1-5)。“论断”这字在原文和12,16节的“审判”是同一个字;神赐人审判的准则和能力,原是要人用来判断事物的对错、是非,而不是要人用来作为假冒为善的论断。“论断”是在道德上批评别人。“论断”之所以不应该,是因为论断者是把自己摆在比别人高的审判者的地位来看人,实质上是把自己当作神了
保罗直接用“论断人的”定性他的同胞。他提醒这些好论断者:无论他们是谁,是犹太教领袖,还是平民百姓,他们喜欢论断的罪是无法抵赖的。他严厉的告诉他们:在什么事情上论断他人(就是外邦人),就必在同样的事情上被神定罪,因为他们所行的和被论断的人一样!他们满身的梁木视而不见,却专好伸着指头指责别人眼中的刺!保罗严厉警告他们:神必定按照真理审判他们(1-2节),因为神是无所不知的,神知道一切的真相,神也必定按照公义来审判他们。
保罗在揭露了同胞假冒为善的论断之后,仍然紧抓不放、“穷追猛打”。他责问他们:他们一方面论断他人,一方面自己却在犯同样的罪,究竟是出于什么动机?是认为自己可以逃脱神的审判吗?还是藐视神丰富的恩慈、宽容和忍耐,不晓得神的恩慈是领他们悔改呢(3-4节)?“恩慈”是指神对人的态度,不是指对罪的态度。“宽容”原文含有两军暂时停战,等待敌人投降的意思;神暂不对人施行审判,乃是盼望人终能知错回头。“忍耐”原文是长长的出了一口气,意思是因对方不悔改而长叹,忍了再忍,仍不施刑,以长叹消气而再忍耐。
保罗这里要尝试表达的是一种辩论:
犹太人:“你说我们不能逃脱神的审判?简直是信口雌黄!你这样说谁看得见呢?谁能证明我们死后的归宿是下地狱?我们是在犯罪,但我们不是照样活得好好的吗?照样聪明,照样发财,神并没有刑罚我们;反而是在祝福我们!”
保罗:“是的,正如你们说的,我们无法证明你们死后下地狱,而且你们犯罪也没有在今世受到惩罚。那并不是说神就不会审判你们,也不是说我讲的神的审判是危言耸听。神之所以没有在今世就刑罚你们,是因为神的恩慈、宽容和忍耐。正如圣经所说的:
《出埃及记》
34:6 耶和华在他面前宣告说:‘耶和华,耶和华,是有怜悯、有恩典的 神,不轻易发怒,并有丰盛的慈爱和诚实。
34:7 为千万人存留慈爱,赦免罪孽、过犯和罪恶,万不以有罪的为无罪,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彼得后书》
3:8 亲爱的弟兄啊,有一件事你们不可忘记,就是主看一日如千年,千年如一日。
3:9 主所应许的尚未成就,有人以为他是耽延,其实不是耽延,乃是宽容你们,不愿有一人沉沦,乃愿人人都悔改。
那么,与其说神不会审判你们,不如说,你们是在藐视神,是目中无神,或者把自己当作神。你们并不懂得神宽容的目的是给你们机会悔改;你们竟然是这样的无知、悖逆、令神伤心!”
在深入探究犹太人论断背后的动机之后,保罗又进一步严厉批评他们竟然对自己的刚硬悖逆的心不加约束、肆意犯罪。这样做就好比在为自己积蓄,但所积蓄的不是神的祝福,而是神的愤怒,就是神的刑罚;并且最终等候他们的是神在末日审判当中的严厉的刑罚(5节)。
本书对神的属性有很多的描写,例如:1、神的恩慈、忍耐、宽容(4节);2、神的慈爱(5:5,8;8:39);3、神的怜悯(11:30-32);4、神的忿怒(1:18);5、神的公义(3:21);6、神的主权(9-11章);7、神的美善旨意(12-14章)。本书自开首的问候(1:7)到结尾的祝福,都在显示出一位满有恩典和怜悯的父神,把救恩赐给一无是处、只该定罪下地狱的世人;神愿意拯救一切相信基督的人。
2节提到的“我们知道”,是保罗写信常常用的口吻,类似的还有“我不愿意你们不知道”(1:13;11:25;林前10:1;12:1;林后1:8;帖前4:13),“我们晓得”(3:19;7:14;8:22,28;林前8:1;林后5:1;提前1:8)。前者是假定读者像写信人一样,一定会同意他就要讲的事情。用“我们”表示大家的地位一样,我知道的你也知道,是一种认同式的写法。后者是唤起读者注意后面要讲的事情,婉转表达出其重要性,为读者非知道不可的,是一种唤起式的写法。
二、神的报应
2:6 他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
2:7 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
2:8 惟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
2:9 将患难、困苦加给一切作恶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
2:10 却将荣耀、尊贵、平安加给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
2:11 因为 神不偏待人。
讲到了末日审判,保罗就继续阐释这个话题,讲到神的报应。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讲的“报应”是中性意义上的“回报”“回应”,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贬义的“遭受刑罚”。
保罗说,神必定按照每一个人的行为进行审判(6节)。乍一看去,与佛教宣扬的“因果报应”或者“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一致的,正如有些热衷于搞宗教大联合的人说:所有的宗教都是劝人为善,“条条大路通罗马”,殊途同归,因为基督教也同样宣扬“善恶有报”,宣扬“行为主义”。这个认识是否正确呢?保罗这里宣扬的是否与他高举的“因信称义”(1:17;3:21-24)自相矛盾呢?我们还是先往下看。
保罗接着说到了两种“行为”和两种“报应”:
1、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所得到的报应是永生,是荣耀、尊贵、平安(7,9节)。“荣耀”指神的彰显(参约5:44),“尊贵”指属神的圣洁的事(参提后2:20-21;彼前2:9),“不能朽坏之福”指属天的基业(参彼前1:4)。
2、结党不顺从真理,顺从不义;所得到的报应是忿怒、恼恨,还有患难、困苦(8,10节)。“结党”是指被自私的动机所辖制的人,彼此结合在一起,以敌对不满真理的态度,去代替相信并顺服真理的态度。“患难”重在指外面的境遇;“困苦”重在指内心的感觉。
看看保罗所讲的第一种“行为”,我们就知道,这不是靠罪人的努力可以做到的,没有人可以“恒心行善”,罪人也不会找神,更不会追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这些属天的福气,就是说没有“行善的人”(参3:10-18);相反,所有的人都是罪人,都在“结党不顺从真理”,都是“作恶的人”。那么,很显然,保罗不是宣扬“行为主义”或者“善恶有报”。
应该说“善恶有报”是基于人生经验凭着人有限的智慧对人生规律的总结(相近的表达是“呆子自有呆子福”,“尖尖尖、上西天”),甚至是扭曲的总结(比如佛教的“因果报应”)。本质上是来自撒旦的诡计或者说是陷阱。因为它虽然宣扬这样的报应观,叫人尽可能行善积德(这就是通常所讲的宗教积极的一面,劝人为善),但是它非常清楚的是,罪人不可能行善,更不能自救。它真正的动机是用这样中看不中用的报应观麻痹骄傲自大的罪人,叫他们不要寻求真神。
新的问题又来了,既然都是“作恶的人”,那么保罗所讲的第一种行为以及报应岂不是空洞的吗?
很显然,他所讲的是真基督徒的光景。只有认罪悔改信耶稣的基督徒,才会在圣灵不断开启和引领之下,寻求那天上的永恒的福气,“恒心行善”
(弗2:10)——就是在内住的圣灵引导之下,旧人不断破碎,里面的新生命不断成长、彰显;而因为耶稣基督的救赎,他们在悔改重生的时候,就已经得到神的生命,就是永生;神也将属天的平安、喜乐、满足赐给他们,将属天的荣耀、尊贵加给他们:本来是应当下地狱承受永远的火刑的罪人,因着耶稣基督的救赎,变成了神的儿女,成了“被拣选的族类,有君尊的祭司,圣洁的国度,属神的子民”(彼前2:9)。
简而言之,第一种“行为”不是出于人的努力(我们曾经讲过,人的努力对于“得救”和“成圣”都没有任何的作用),不是人的行为,而是有新生命的真信徒在圣灵带领下,将里面的新生命彰显出来,或者说是神的性情、品格的外在流露,是“圣灵九果”(《加拉太书》):
5:22 圣灵所结的果子,就是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
5:23 温柔、节制。这样的事,没有律法禁止。
这样,保罗所讲的第二种“行为”就是所有拒绝耶稣基督的人的光景,他们的报应就是神的刑罚:今生与神隔绝、被罪捆绑、空虚绝望,肉体死亡,还有灵魂的永死。
我们注意到保罗在讲两种“报应”的时候,都加上了“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犹太人既然享有属灵的权利(参9:4-5),就必须负起属灵的责任。奖赏先临到犹太人;若受刑罚,也先临到他们,因为神是公正的。正如11节所说,神不偏待人。“不偏待人”原文是“不看人的脸”。“偏待”是以外貌的关系代替或废掉了里面实际的一种不公道的对待或审判。
三、审判标准
2:12 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
2:13 (原来,在 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
2:14 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2:15 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
2:16 就在 神藉耶稣基督审判人隐秘事的日子,照着我的福音所言。
保罗又提出了两种标准,而且明显是把世人分为两大类:
1、 犹太人——“在律法以下”犯了罪,审判标准就是律法。明显所指的是摩西律法。
2、 外邦人——“没有律法”犯了罪,审判标准是“必不按律法灭亡”。
单单看12节,外邦人审判标准没有正面的内容,但并不表示他们就不灭亡,而是说神审判他们不是用审判犹太人的标准,而是另外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呢?保罗接下来就进行了揭示:
1、在解释外邦人审判标准之前,先提醒犹太人:被神称义,是要遵行摩西律法,而不是仅仅念诵、倾听(13节;参申6:4-9)。显然,没有一个犹太人能够完全遵行律法;虽然他们非常热衷于表面的敬虔表演。
2、提到外邦人身上的“本性”、“是非之心”(14-15节)。二者所讲的是同一件事,就是“良心”,也称为“理性”,是虽然没有外在的律法的指导,但早就存在在人心里的能够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律法的功用”),是神造人之时就已经赋予的。或者说,是神把律法早就显明在人的心里。良心就像审判官,按照良心指导行事为人的时候,就心安理得、问心无愧;反之,就良心不安、愧对良心。“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可以意译为:“他们在自己的思想中争辩,有时谴责自己,有时为自己辩护”。
因而,藉着本性上的观念和指导,他们能分别善恶,自然行出律法所规定的事情,有公道感,有廉耻心,崇尚仁爱,孝敬父母,向往和平,严禁做伤天害理的事情,诸如杀人、偷窃、奸淫、抢劫等。显然,神审判外邦人的标准就是他们的良心,或者说是神在造人之时就已经放在他们心里的“律法”。
3、外邦人虽然没有律法(这是犹太人蔑视外邦人的主要原因),但若能够凭着本性履行律法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他们虽然没有律法,他们的本性就是他们的律法(14节)。或者说,他们这样做就等于遵行了律法。
我们知道人是按照神的形像造的(创1:26-27);在受造的时候,良心是完全的(传7:29),人可以凭良心生活而得到神的喜悦;始祖堕落之后,良心就被罪污染,辨别是非善恶的功能逐渐衰弱。因此,没有一个外邦人可以完全按照良心生活,即使那些所谓道德高尚的人。
是的,很多人标榜“凭良心做人”。但是正如我们曾经说过的,被罪污染的良心已经不完全,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宗教、文化、制度等等。比如“一夫多妻”,在中国就是不合法的,这样做是违背良心的;但是在伊斯兰教国家就是合情合理的,这样做也心安理得。
4、上面讲的报应和审判,会在神审判隐秘事情的日子兑现——就是末日审判。神无所不知,他监察我们的心肠肺腑,他知道一切的真相。在那日,神要借着耶稣基督审判人的一切隐秘的行为、思想和感情。保罗说,到时候会照着他(传讲)的福音所言(16节),因为末日审判也是福音信息的一部分(参徒17:31)。他等于在说:“到审判大日的时候,就知道我所言不虚了。”
保罗所讲的这两种标准似乎又是宣扬“行为主义”“善恶有报”了,但事实是,没有一个犹太人能够完全遵行律法,也没有一个外邦人能够完全顺服良心;那么,按照神这两种审判标准进行审判,所有的人只能灭亡,没有其他结果。
因此,神审判的统一标准就是他的公义;而按照这个标准,所有的人都应当灭亡,这就是人的终极归宿。但是,神“法外开恩”,借着爱子耶稣的代死给罪人预备了唯一的得救之路。因此得救的唯一路径就是信耶稣,而不是遵行律法或者良心。
问题是,旧约和新约因着种种原因,总有人在一生当中没有机会听到福音,那么这些人只能灭亡了?而如果这些人只能灭亡,那么神的公义何在?因为毕竟他们没有机会听到福音,更不必说信耶稣了。
根据保罗上面的教导,我们看到,一方面,神的存在是人人都能知道的,无论是文明人、野蛮人,因此任何人没有借口为自己开脱说“从来就不知道有神”(1:19-20;10:18);一方面,神造人的时候,就已经把他的律法放在人里面,就是良心(14-15节),人应当尽可能顺服良心的指引。
结合神对刚硬悖逆的犹太人和卖主的犹大的做法,我们又看到,即使是最坏的人,神尚且给他们很多的机会、不断的“招呼”他们(10:21),何况一般人呢?
因此,正如我们多次讲过的,神在每一个人的一生当中都预备了很多机会,不断的感动他们,引导他们认罪悔改信靠神;而在神的感动之下人的选择就决定了他们终极归宿,或者说是“命运”。因此,一生没有机会听到福音并不能作为借口。
四、犹太人被定罪
2:17 你称为犹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着 神夸口;
2:18 既从律法中受了教训,就晓得 神的旨意,也能分别是非(注:或作“也喜爱那美好的事”);
2:19 又深信自己是给瞎子领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
2:20 是蠢笨人的师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识和真理的模范。
2:21 你既是教导别人,还不教导自己吗?你讲说人不可偷窃,自己还偷窃吗?
2:22 你说人不可奸淫,自己还奸淫吗?你厌恶偶像,自己还偷窃庙中之物吗?
2:23 你指着律法夸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 神吗?
2:24 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们受了亵渎,正如经上所记的。
谈论审判的话题结束后,保罗又接着1至5节的内容,继续责备犹太人(保罗常常喜欢岔开话题)。他先指出犹太人引以为荣的属灵资本,也是对他们的民族性的忠实刻画:
1、 称为犹太人(17节)。这个称呼所表明的是他们是蒙拣选的,是神的子民。
2、依靠律法。以他们有律法为荣,认为律法使他们与其他世人有所分别(参诗147:19-20);但律法的功用原不是要给人倚靠,乃是要叫人知罪。
犹太人的男丁从三岁开始就领受律法的教导,学习律法;十二岁起就成为“律法之子”,向律法负责,有道德上的责任。
3、指着神夸口。认为他们所敬拜的神是独一的真神,而世人所敬拜的都是假神。
4、晓得神的旨意,能够分辨是非(18节)。因为受过律法的教导,知道如何根据律法事奉神,所以应当能够明白神的旨意,比一般世人知道爱慕并选择美好的事(“分别是非”的原文意思)。
5、以属灵的导师和向导自居,十分瞧不起外邦人(19-20节):
1)、他们眼中的外邦人:
A、瞎子。指属灵的瞎眼、无知,不认识真神,被假神弄瞎了心眼(林后4:15-16)。
B、黑暗中人。因为瞎眼不认识真神,所以与神隔绝,人生空虚绝望,如同在黑暗中。
C、蠢笨人。重在指心智上的低能。
D、小孩子。重在指学习上的不足(参弗4:14)。
2)、他们自以为所扮演的角色,或者说所担负的属灵责任:
A、领路的。他们自以为认识真神,所以清楚神的道路。
B、光。他们就像光一样,可以把真光介绍给外邦人,引领其认罪悔改、由暗入明。
C、师傅。含有以身作则,用自己的生活行为去改正别人的意思。
D、先生。重在学识上的教导。
3)、精通律法(20节)。“在律法上有知识和真理的模范”,“模范”意指形像的外貌,写照的具体表现(参腓2:6-7);这里全句的意思是指他们对律法的知识已达到了相当程度的造诣,而掌握了真理的大要。
按照犹太人所引以为荣的属灵资本来看,他们确实是得天独厚、蒙神殊宠;他们应当比外邦人更加懂得亲近神、顺服神;他们的人生应当充满光明,像光一样照亮黑暗的世界——这也是神所希望看到的,或者说是他特别拣选他们的初衷。但是,事实恰恰完全相反,他们能说不能行,因此保罗进行了严厉的批评:
1、先责问他们为什么教导别人之前,不先教导自己;指着律法夸口,却自己明知故犯(21,23节);就是说责人先责己,或者说先成为受教者,才能成为教育者,正如主耶稣教导的:“你这假冒为善的人!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然后才能看得清楚,去掉你弟兄眼中的刺”(太7:5)。
2、揭露他们的罪恶:奸淫、偷窃庙中之物(21-22节)。他们不拜偶像,却偷庙里的东西。当时庙里富足,犹太人常把偶像视为金银而偷去(徒19:37)。在圣经中,视这种金银为污秽、可憎(申7:25-26);何况又是偷窃呢!显然违背了“不可偷盗”的诫命(出20:15)。
3、他们污秽、可憎,又亵渎神的名(24节)。就是说他们并不像自以为的那样是外邦人的光,反而一直在羞辱神的名。
看得出保罗的心情是非常沉痛的,也是非常气愤的。而犹太人看到这样的指责,必然如芒刺在背、如坐针毡,因而就不难理解他们当中绝大部分恨恶耶稣、恨恶保罗了!相信如果耶稣今日来到我们中间,他最终仍然难逃一死,因为有多少人喜欢无情的责备呢!
五、割礼问题
2:25 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礼固然于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礼就算不得割礼。
2:26 所以那未受割礼的,若遵守律法的条例,他虽然未受割礼,岂不算是有割礼吗?
2:27 而且那本来未受割礼的,若能全守律法,岂不是要审判你这有仪文和割礼竟犯律法的人吗?
2:28 因为外面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礼,也不是真割礼。
2:29 惟有里面作的,才是真犹太人;真割礼也是心里的,在乎灵,不在乎仪文。这人的称赞不是从人来的,乃是从 神来的。
本章最后,保罗又提到犹太人引以为荣一项属灵资本,就是割礼。我们说过,割礼是神当日与以色列民立约的一个标记,此约自亚伯拉罕时代便已经定下(参创17:10-11)。以色列男丁出生第八日便要受割礼(利12:3),他们以此标记为荣,相信自己特别蒙神喜悦;也因此蔑视外邦人。
保罗在这个问题上提醒犹太人:
1、割礼的目的在于叫他们因着肉体上的这个记号纪念神当初与亚伯拉罕的立约,思想神的恩典;而神之所以要赐福亚伯拉罕及其后裔,是因着他对神的相信顺服。因此,割礼的属灵意义在于叫他们效法祖宗亚伯拉罕的信心脚踪。因而,若是他们遵行律法,割礼代表的属灵意义就得以实现,神必定因着他们的信靠顺服而赐福他们;反之,若是违背律法,割礼就没有什么价值,只能沦为一个象征性的记号而已(25节)。
2、而被他们轻蔑的称为“未受割礼的”外邦人,如果能够完全遵守律法的条例,虽然其未受割礼,但因着实践了割礼的属灵意义,从属灵意义上讲就等于有割礼;不但如此,这样的外邦人还要审判有仪文(外在的仪式,比如佩戴经文,遵守洁净的条例,献祭)和割礼却违法律法的犹太人(26-27节)。
3、外面作犹太人的,就是因着血统而成为亚伯拉罕肉身后裔,并不是属灵意义上的犹太人(“真”,原文无此字);外面肉身上的割礼,也不是属灵意义上割礼,因为就算把全身都刺伤划破,也只能是肉体受伤而已,并不能改变犯罪的本性。唯有里面作的,就是在里面有属灵的实际,真的信靠顺服神,才是属灵意义的犹太人;属灵意义的割礼也是在于在属灵实际上敬畏顺服神,靠着神除去里面的污秽,得到洁净(申10:16;30:6)。
人看外貌,神看内心。因此,在神面前蒙福,仅仅靠外面的功夫是没有用的,外面的功夫只能自欺欺人而已;必须是发自里面真实的敬畏顺服神。就像耶稣教导的(《约翰福音》):
4:23 时候将到,如今就是了。那真正拜父的,要用心灵和诚实拜他,因为父要这样的人拜他。
4:24 神是个灵(注:或无“个”字),所以拜他的,必须用心灵和诚实拜他。”
能从里面敬畏顺服神的,这样的人所必然得到的称赞是来自神的,而不是来自人的,因为神无所不知,而事实上这样的人很难得到来自人的称赞——除非是同样敬畏顺服神的人(28-29节)。
当然,保罗在这里并不是又宣扬“行为主义”,因为无论是犹太人、外邦人,都不能靠自己完全遵行律法或者从里面真实敬畏顺服神;因而上述的“行律法”、“遵守律法”、“全守律法”、“从里面敬畏顺服神”所表示的实质意义仍然是信心,是因信称义,这是旧约新约统一的原则。
因此,属灵意义的犹太人指的就是真信徒;他们身上也受了属灵意义的割礼。每一个蒙恩得救的基督徒因着耶稣的宝血罪得赦免,神的生命进入,圣灵内住。他们在圣灵引领之下可以真正顺服神,遵行律法;虽然他们可能没有肉身上受割礼(比如外邦基督徒),但是割礼的属灵意义已经在他们身上得以实现,因此也等于受了割礼。正如保罗在《歌罗西书》2:11所说“你们在他里面也受了不是人手所行的割礼,乃是基督使你们脱去肉体情欲的割礼。”
相信犹太人读到这里会暴跳如雷、咬牙切齿的,因为照保罗这样的讲法,他们并不是属灵意义上的犹太人,他们的割礼也不是属灵意义上的割礼,就等于把他们引以为荣的属灵资本完全摧毁了!难怪保罗会成为犹太人众矢之的,难怪他们会说他在“各处教训人,糟践我们百姓和律法”(徒21:27);这样的眼中钉肉中刺只有尽早除去,才能大快人心!
六、反省反思
1、犹太人论断外邦人的内容和动机有哪些?
2、神的审判标准是什么?保罗是否在本章反复宣扬“行为主义”?
3、犹太人引以为荣的属灵资本有哪些?保罗是怎样严厉批评他们的?给我们哪些教训?